花8多万元向住宅小区其它物业公司买回停车位,买卖顺利完成后却辨认出该车位原是旁人出租的城建车位……日前,无锡市吴中区人民高等法院对这起纷争案做出裁决。

2021年6月,张某与王某签定买车合约,签订合同买回王某的一个汽车停车位,产品价格为8多万元。2021年10月,双方在办理房屋平稳过渡手续时,张某在物业办公室看到了这个车位的出租协定,才了解到该车位是一个城建车位,是王某在买车时以“买车送车位”形式从地产商处获得。

王某与地产商针对该车位签定了时限为20年的出租协定,签订合同出租产品价格为0元,出租届满后,可继续按该协定签订合同的条文延长租用。而在签定贷款人合约时,王某并未向张某说明该车位系城建车位以及基本权利性质和获得形式。张某因此与王某商谈解决之道,商谈未果后控告至溧阳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所涉车位系城建车位,且原告以与地产商签定时限20年的车位出租协定形式获得使用权,在订下贷款人合约时未向原告披露该情况,原告难以向原告转移车位的使用权,以致该案贷款人合约中进行买卖车位部份的合约目的难以实现,现原告提倡中止该案贷款人合约中关于车位进行买卖的部份,合法有据,不予全力支持。

依此,溧阳高等法院对原告张某提倡原告王某返还车位部份的差额8多万元不予全力支持。

检察官表示,根据《民法》和《人民反坦克法》相关规定,股权投资单位对城建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股权投资收益的基本权利,但并无出售城建车位使用权的基本权利。当前,地产商股权投资建设城建车位后,获得城建车位股权投资收益的常见形式有两种,一类是转让城建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类是出租城建车位。物业公司在对城建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鉴别合约相旁人采用的是何种形式,避免引发纷争。

本报讯 沈高轩 广州日报/紫牛摄影记者 万承源